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