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追加、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