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追加、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