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级决算草案的15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算草案以及与第十一条所列各表相对应的决算表;(二)决算草案的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为完成预算所做工作、存在问题等情况;(三)关于年度决算草案的编制依据和说明;(四)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门材料;(五)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