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可以决定听取专题报告,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者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