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提交有关经济、财政、国库、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报告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