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确需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事件、偿还陈欠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属于偿还陈欠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属于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