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5日前提交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