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并将批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