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其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