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审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审意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