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应当包括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