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并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一)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各部门预算表;

(三)专项资金支出类别表;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指定的项目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