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或者进行有关具体工作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一) 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二) 对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和进行专题调查;(三) 征询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四) 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