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12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经(预算)工委通报。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12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