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项。

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综合预算方式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