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