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4Repealed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