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变动时,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在改变之前重新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在三十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