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同时缴纳排污水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