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同时缴纳排污水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