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难以保障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纳入农村社会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