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村有条件的乡、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作为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协会经营或者管理,其收益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