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