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水利工程设施较多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置水利站,作为县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乡(镇)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