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