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