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