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其他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维修养护,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