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