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其他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维修养护,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