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三)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