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陪同参加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