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