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