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