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销售国家禁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