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