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