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