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销售国家禁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