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及公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作业、采挖砂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擅自伐木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公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矿、爆破等可能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