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挖砂石、取土、开采地下水、爆破作业 ;(二)倾倒废弃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停放船只等;(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和畅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