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取土、开采地下水、爆破作业 ;

(二)倾倒废弃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停放船只等;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