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