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