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