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