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