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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