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行为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企业因被兼并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四)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五)以其他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