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征地费用后将该宗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