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