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