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孕情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